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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1-10 18:2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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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22号)精神,扎实推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强化“党委与政府同步发力、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步到位、管理能力与技术防范同步加强、重点领域与整体工作同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防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大力提升石家庄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夯实与经济、社会、民生协调发展的安全生产基础,形成安全风险可识可控、隐患及时查治、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体系。石家庄市监管执法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与2015年末相比,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9%,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下降6%。到2030年,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依法治安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位置,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五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评价标准,严格施行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三定方案”中。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研究,确定安全监管部门,消除安全监管漏洞,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树立“抓安全是给自己干的不是给别人看的”意识,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赋予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驻石中直、省直企业、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要主动接受属地监管,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头作用。

三、改革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确保一方平安。市、县两级党委明确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作频繁调整。县级以上党委每半年、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下同)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定期调研检查制度,市委每半年、县(市、区)委每季度由主要负责人带队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由主要负责人带队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要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

(七)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功能。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副职和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任)、安监局局长担任;政府分管负责人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成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安全生产研究解决的议题,协调解决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派员参加下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障,配精配强安全生产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安全监管干部培养交流机制,选派优秀安全监管干部到基层和国企挂(任)职。研究出台稳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政策措施。统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重点充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及其他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乡镇(街道)应在现有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安监站,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展改革、教育、国资、住建、国土、交通、工信、卫计、城管、水务、农牧、商务、旅游、民政、园林、供销社、轨道办等有关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确定3名以上专职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带有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配足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

(九)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借鉴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2018年底前,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并推进落实。理顺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

(十)加强村(居)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广村(居)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经验。村(居)民委员会应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每村(居)至少设立1名安全生产网格信息员和1名安全生产公益岗位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宣传、举报、报告、传达等。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后续工作。加强网格员岗前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限上)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独立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1%、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至1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四、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十二)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每年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对照查找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定与实际相适应法规的建议;制定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衔接融合。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一致性审查。

(十三)严格准入及事中事后监管。严把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环节的安全关口,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安全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的企业及列入落后产能目录的项目,依法不予许可。高危行业领域要认真履行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安全准入条件,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时严把安全准入关。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等手段,加快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依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市、县、乡安全监管网格,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全覆盖。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持续开展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细化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推行“双随机”抽查执法方式,实行行政执法质量通报制度。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处理或联合调查。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事故结案1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政府事故整改评估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完善事故调查配合协调机制,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管控措施,实行企业、公共区域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高危项目审批必须严把安全生产入口关,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禁在安全“红线”内规划建设居民区、人员密集等敏感场所,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能、质效等手段,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属地、分级管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和联防联控机制。

(十七)强化隐患治理监督。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隐患“零容忍”,发现问题立即整改。2018年底前,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和各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认定标准,建立政府、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安全生产整改令制度,辖区内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主体责任为县(市、区)政府及指定单位,落实市、县专项配套治理资金,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销号闭环管理;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强化预防控制管理。企业应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安全风险和隐患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预警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控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行分级管控,明确各级各类人员风险管控岗位责任,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加强外委施工以及危险性较高临时作业的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九)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测站网或监测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功能,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结合城市灾害特点,完善公众聚集场所避难逃生设施。住建、交通、城管、质监、环保、消防、工信、国土、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城市运行设施安全风险评估,针对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老旧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渣土收纳场、电力设施、危险介质存储罐区、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检测维护。健全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实现对地下管网的快速查询、综合分析和可视化管理。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综合市场安全监管,清理“三合一”场所。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消防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建设,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二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加大对“一证多采”“假整合”非煤矿山整治力度,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非煤矿山防九类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治理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推动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装卸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推进县(市、区)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化工行业禁、限、控目录》,规范和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加快推进人员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及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油(气)库的搬迁、入园工作。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数量,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建筑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加强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城镇危楼改造、农村建房施工和棚户区改造安全管理。强化重点工程拆迁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转包、违法发包分包和违规使用建筑材料的行为。

推广新改建道路建设项目安全审计制度,实施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高速隧道、跨山高架桥、临水临崖危险路段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防灾监测、风险检测和安全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停车场地建设。推进运输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营车辆、低速电动车、拖拉机等高风险车辆管理,全面清理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营车辆、渔业船舶挂靠经营行为,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征信联合惩戒措施。规范非营运大客车注册登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深化冶金企业专项治理,实施钢铁压减产能和部分企业搬迁提升改造安全保障工程,强化外委外包工程安全风险预警,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冶金企业。加快推进冶金企业完成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与生产系统同步实现联网监控,提高煤气泄漏自动报警、煤气低压快速切断及煤气高压放散的管控能力。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推行网格化安全监管,巩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多元共治机制。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力度。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推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或炸药现场混装等一体化服务模式。以工业炸药、工业雷管为重点,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民爆行业的应用,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和危险品储存数量。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明确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权责和监管范围,完善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建材、旅游、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治理。

(二十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扩大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覆盖面。将严重尘肺病患者等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重大疾病救助等社会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六、强化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装备保障。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大市、县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明确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保障监管执法需要。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和扶持安全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安全技术装备研发生产企业。

(二十三)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托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技术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形成强力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基地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人才培养、事故预防理论研究、重大事故鉴定分析、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构建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网络。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支持培育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多元化服务主体。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加快培育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明确购买主体、服务主体,以及购买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行业组织优势,强化自治自律。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依法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引导律师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鼓励微小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十五)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率先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行业领域分步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引导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对参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按照不低于企业保费总额20%的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资金,专项用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安全咨询、安全检查论证和事故预防等安全服务。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安全监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和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3年脱产3个月轮训1次,2018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鼓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报考相关职业资格。加快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方式转变,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系统。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安全生产考试基地和安全生产培训实操基地建设,设立考试管理机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三类岗位人员考核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管理和培训制度。

(二十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健石家庄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重点行业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实施基层和企业一线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与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在企业推行现场处置方案卡片化,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技能比武活动。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

七、严格安全生产监督问效

(二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各级政协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作用,围绕突出问题开展协商调研,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12350”专线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落实有奖举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制度和事故调查纠错机制。

(二十九)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支持。落实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将巡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市政府每两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1次巡查,重点巡查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查可延伸至乡镇(街道)、村(居)、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被巡查地区和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巡查组审核。建立巡查通报机制,将巡查及整改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或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抄送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三十一)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三十二)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措施,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因安全生产被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实行安全决策终身负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八、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十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提高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频次,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安全常识,在主流媒体建立有影响的精品栏目,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安全生产部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隐患,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素质教育。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将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普及和开展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题教育活动。鼓励市属高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开展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应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

(三十五)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国资监管、国土、商务、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保险费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十六)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深入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和“妇女岗位建功”等活动,深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优秀班组创建活动。加快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及重点任务分工情况作为重大督办事项,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巡查重点内容,适时进行通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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