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河北网首页 娱乐新闻 劲爆猛料 正文

著作权法草案引发质疑 高晓松:损害创作者权益(图)(5)

时间:2012-04-05 11:05河北网(www.he-bei.cn)
河北网(www.he-bei.cn)权威媒体 河北门户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第三十五条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录音制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无线或者有线播放,或者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共同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载有内容的信号。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以下行为:

  (一)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

  (二)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

  (三)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品;

  (四)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向公众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制;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程序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三)为了把该程序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未经该程序的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程序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第四十四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第四十五条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名称;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五)付酬标准和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五十四条 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或者演出单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第五十五条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金;

  (四)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的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

  合同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八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出质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二条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限制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计算机程序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本法所称的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六十五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以采用技术保护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放映、播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录制其表演,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录制、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七十四条下列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提供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第七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提供前款材料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十七条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复制行为有合法授权,网络用户不能证明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或者复制件有合法授权,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录音制品有合法授权,以及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件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第八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著作权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对进口或者出口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物品,可以申请海关查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八十六条 相关权的限制和行使适用本法中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琼瑶写作50年未变3定式:文青、言情、美好小三

河马动画公布十部电影计划 打造系列作品

潘粤明再谈与董洁离婚:感觉挨了一个大嘴巴

温碧霞赞李安任何作品都好看 盼与其见面合作(图)

张檬水墨裙挽倪妮亮相"小奥斯卡" 意外获电影邀约

责任编辑:美景
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一切权利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C) 2012-2012 河北网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冀ICP备09014245号

未经河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