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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引发质疑 高晓松:损害创作者权益(图)

时间:2012-04-05 11:0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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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修改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发表观点

歌手杨培安谈看法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一些条款在网络流传开来,引发圈内人的关注。昨天,音乐人高晓松、台湾歌手杨培安、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等在网上提出自己的质疑。

  不经授权可使用他人录音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使用前备案、指明出处、向著作权组织支付使用费,由其转给权利人。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而上述两条中提到的的第四十八条内容为: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音乐人纷纷提出质疑

  对于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第48条规定,音乐人高晓松有自己的看法,称“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高晓松还表示,这样的规定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

  另外,台湾歌手杨培安也在微博对此事发表看法:“给音乐生存的空间吧,难道以后大家希望看到每个您们曾经喜爱的音乐人或歌手,都变成网络音乐人?搞音乐的,都不敢再花钱做好音乐?若干年后,大家听到的歌都一模一样?只是声音不同?这,是你我要的未来吗?”

  而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用一个很通俗的例子表达了观点,“46、48条的意思是,你看中别人的老婆,只要等人家度完蜜月,你找我付点中介费,不管对方怎么想,我保证把她抱上你的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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