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发文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
近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升。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实施办法》同时提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规定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
《实施办法》明确,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要求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明确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
在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各地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列出了六种情形,明确提出有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六种情形分别为: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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