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四地法院签执行联动协议 缓解异地执行难
四地法院联合签署执行联动协议。
文/摄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因与河北省兴隆县、三河市以及天津市蓟县交界,平谷法院每年审理涉及其他三地案件均过百件,且在执行当中,往往要到天津、河北等地异地执行,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难等问题,为此,在昨日平谷法院召开的“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法治论坛”上,平谷法院与兴隆、三河、蓟县四地法院联合签署执行联动协议,今后涉及四地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可委托当地法院直接执行,当地法院不得擅自退回案件。
□重点
案件可以委托异地法院执行
四地法院签署的执行联动协议中规定,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法院辖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将案件委托该辖区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不能不经沟通协调将案件退回。
协议中还明确,四地法院在执行中,如果遇到委托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拘留等事项,也可委托当地辖区法院办理。对于在四地法院辖区内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事项时,当地法院将协助执行。
执行遇阻拦当地法院可拘罚
协议提出,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法院应全力配合。对住所地、居住地在京津冀异地的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时,辖区法院将派人到场。涉及异地财产需强制进行现场勘验、清点、移交且有可能遇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阻扰的,当地法院应派员到现场协助执行。执行法院作出决定后,当地法院将协助执行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拘传、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协议明确,如协助法院认为采取上述措施明显不当的,应与执行法院协商妥善解决,但不应停止协助。
据平谷法院介绍,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将成立执行协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各院执行局长并设组长一名。组长分别由四地法院执行局局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院执行指挥办公室或相应的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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