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被责令加倍赔偿
时间:2013-09-28 20:07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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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崔虹 实习生甄梦林)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本《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按照约定扣除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农民工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属于工伤事故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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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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