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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致残得1万元补偿私了 自觉吃亏再告老板

时间:2014-09-18 10:4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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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时间:昨日上午9:30

  开庭地点: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模具工人诉模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重庆晚报讯工伤私了后,还能不能反悔?昨天,江北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铁山坪街道,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结的工伤待遇纠纷案,辖区街镇干部、私营业主、工人近20人参与旁听。

  记者在法庭上了解到,今年2月12日,胡老板将李某招聘进自己的模具厂,尚未签合同。17日上午,李某在操作机床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压伤,食指近半截手指被压断。胡老板赶紧将他送进医院抢救,住院半个多月,前后支付上万元的费用。李某出院后,休养一段时间,4月18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注明李某受伤时间、地点、起因等,模具厂支付1万元现金,作为李某受伤后的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朋友的提醒下,45岁的李某拿着调解协议书,来到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属于工伤。8月5日,他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0级伤残。

  李某觉得自己受伤致残才拿到1万块钱的补偿,实在太吃亏,于是在8月底将胡老板诉至江北区法院,要求模具厂支付工伤待遇9万余元。

  “这是啷个回事,事情已经完了,啷个还打起官司来了……”庭审刚一开始,胡老板就气呼呼地发问,并不时扬起当初的协议给众人看。

  胡老板认为,李某是违章操作机器,用手直接抓取模具而受的伤。自己支付了所有费用,双方也签了调解协议,于情于理,自己都不该再吃官司赔钱。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李某是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签下的协议,这个协议显然有失公允。

  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决定调解。

  损害劳动者利益协议无效

  “这种工伤事故,在劳动者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如果损害劳动者利益,那就有失公平,协议可以视为无效。”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初云鄂表示。

  试用期发生伤害这样维权

  “企业雇请工人,在劳动法允许的30日期限内没为工人购买保险,因发生工伤而承担所有损失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尤其是建筑行业。”江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顾毅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该院去年审理100余起工伤案中,工人试用期受伤老板承担全部责任的有10余起。

  在此期间出现工伤,双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顾毅给出了几点建议:

  ●劳动者要加强自身保护能力,防止发生人身伤害。

  ●发生事故后,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比如保留工作服、工资条、寻找第三方证人作证等。

  ●保留好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记者代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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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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