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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精神在燕赵大地发扬光大(3)

时间:2015-12-31 16:4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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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但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条例》在省级荣誉中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同时,针对以往的奖励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规定: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由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的给予6万元以上奖励;市级奖励标准由2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标准由5000元以上提高到1万元以上。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让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劳模待遇,这在我省还是首次。”

《条例》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规范了调查核实确认程序、公示程序,并且为程序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时限。《条例》规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同时,《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牺牲、致残、负伤见义勇为人员,从评烈、评残、救治、抚恤、救助、住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自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优抚保障机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此外,还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的就学、就业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致孤人员的救助办法。《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鼓舞和动员广大群众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在全社会形成了浓厚的“倡善行、行义举、做奉献”的氛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2016年,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考察、调研,积极与省政府法制办配合,推动《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认定实施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见义勇为工作主体、资金来源及标准、落实劳模待遇的程序和途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待遇及解决途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解决途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工作。同时,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各理事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条例》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服务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为见义勇为行为人排忧解难,助圆他们的健康梦、安居梦、创业梦、就学梦和荣誉梦,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感受到见义勇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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