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今起实施
26年前施行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再次进行了较大修改,新条例将从今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这种行为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同一商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为此,《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按照此条款,价格主管部门就可以加大对不公平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对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迅速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也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柔性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河北省发改委副巡视员、省物价局副局长张平军表示,下一步,省物价局将大力开展涉企收费等多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收费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收费单位、行业协会等,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为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价格环境。(记者 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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