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8月21日,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新《广告法》动员大会,此次会议采取“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4月24日修订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做了专题讲座,深入翔实解读了新《广告法》。
张国华表示,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由49条变为75条,主要是从更好保证不让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角度出发的。新《广告法》对以前广告法中缺失的方面做了完善,比如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如代言违法广告,三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还要负相关的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此,张国华解释,主要是考虑到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孩子过早进入商业活动,对其成长没有好处,但并不是说不让儿童做广告的表演。”
同时,新《广告法》对监管部门的要求更高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省工商局巡视员刘建新表示,目前,我省广告市场秩序已得到明显改善,月严重违法广告发布量由1月份的5430条次下降到7月的1532条次,下降幅度达到71%。“但我省广告市场秩序距离根本性好转还有很大差距,严重违法广告发布情况综合排名在全国仍然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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