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3)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免耕播种和保护性耕作技术;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鼓励农民群众购买农业机械,采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和制作有机肥等方式,不断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秸秆养畜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饲料加工业,加快秸秆饲料化利用。鼓励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饲料加工企业利用青贮、氨化、微贮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提高饲料品质。鼓励发展粮饲玉米种植,推广秸秆青贮、全株玉米青贮等技术,促进养殖业发展。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秸秆压块利用,推广生物质采暖炉具;鼓励秸秆利用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压块基地,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积极推进秸秆联户沼气工程,拓宽农村沼气发展空间。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及工业锅炉燃煤替代项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食用菌产业园建设,鼓励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扶持发展秸秆基质产业,引导和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采用清洁工艺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农业育苗钵、绿化草毯、土壤改良有机炭肥等;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工业用纤维、人造革填充剂等产品;扶持发展秸秆编织业。
第十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规模化秸秆收储利用主体,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为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经纪人为纽带、广大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纪人和农民开展秸秆收集储运服务。
积极推进秸秆收集储运利用项目建设,将秸秆收集储存用地纳入农业用地管理;通过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等方式,逐步建立起行政村有秸秆堆放点、乡镇有秸秆收储站和秸秆利用企业、县有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的较完善的秸秆收集储运综合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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