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用钱专款专用 不能花在人身上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5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有效期两年。
生态用钱不能花在人身上
《办法》中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野外自然综合考察、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区的科研、观察、监测预警仪器设备购置;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自然生态保护宣传;以及其他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的事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及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挤占挪用专款要依法追责
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根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状况以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
省财政厅对资金安排意见中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至有关市县财政。
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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