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工商局12315公布201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3)
【案例七】退还订金案
2014年8月,消费者李先生向成安县工商局12315投诉,他到成安某汽贸公司咨询,看上一款东风悦达起亚K2汽车标配版,但该店没有现车,李先生就交付了订金500元。第二天,该店负责人告诉李先生短期内订不到标配版,如果着急可订豪华版,但需要加钱。李先生不同意,提出退订,卖家不同意退还订金。
工商人员表示,李先生支付的500元现金实为预付款,也就是订金。“订金”不同于“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定金不能返还。而李先生支付的是订金,并不适用定金制度规定。该案中,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一般性原则退还货款。经过耐心协调,汽车经销商同意退还李先生支付的订车费用500元。
【案例八】“傍名牌”侵权案
2014年10月,一位老者来到邯山区工商局贸易分局12315投诉说,他去医院看望亲属,在门口花费65元买了一箱牛奶,买后觉得不对劲,这箱奶看着像“特仑苏”,价格也不高,但仔细察看却不是蒙牛“特仑苏”,李先生怀疑是假冒商品。
工商人员仔细查看,发现消费者购买的乳制品外包装印有“来自天然牧场特仓经典”字样,侧面注册商标标注“欣八喜”及乳味饮品字样,制造商为衡水某公司,乍看包装与蒙牛集团“特仑苏”牛奶极其相似,属于“傍名牌”侵权商品。工商人员责令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蒙牛集团“特仑苏”纯牛奶一箱。同时,工商人员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三件“特仓经典”乳味饮品。
【案例九】麦叶灼伤案
2014年4月,馆陶县村民张玉柱、马安朝到馆陶县工商局柴堡分局投诉,称自己的15亩麦苗因使用除草剂造成麦叶灼伤黄斑,影响到麦子的产量。工商人员调查发现,麦田里麦苗多处被除草剂灼伤,斑点十分明显。除草剂是由本村一农药经营户销售,工商人员对该品种除草剂进行扣留保全证据,然后与经销商刘某取得联系。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共赔偿张玉柱、马安朝二人2600元现金。
工商人员提醒,涉农事件取证难、调解难,在购买农资产品,尤其是种子、化肥、农药时,要注意查验经营者的有关证照,合法的农资经营者除应有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具备本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购买农资产品时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如果购买的数量多,最好与经营者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保留少量样品。
【案例十】汽车维修案
2014年以来,武安市工商局多次接到汽车修理消费者的投诉,在品牌汽车4S店维修车辆时,4S店更换的汽车配件不是本品牌汽车的原厂配件,质量没有保证。
2014年7月1日,武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销售服务公司的维修记录、配件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维修中使用非原厂配件商品,经履行法定程序,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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