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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不担责”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

时间:2016-12-24 09:11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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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聃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在民事责任一章中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中青在线12月19日报道)

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一旦审议通过,就意味着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的情形,将很难再出现,同时,因为做了好事被救助人讹诈的极端情形,更可能因此而销声匿迹。这无疑将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提升社会道德水平。此前深圳、杭州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对社会急救行为予以免责,被广泛誉为“好人法”。尽管立法初衷良善,但也一度由于缺少上位法的依据,其效力遭到怀疑。本次民法新增的这一新规,将及时地补上这一短板,同时也给其他领域针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提供有力的依据。

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在立法上正本清源,才能给见义勇为者以更多的勇气与信心。期待在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能够继续保留“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条款,更期待这一条款能够进一步激活全社会见义勇为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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