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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2-01 17:18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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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的人员,不得被聘用为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客扰乱公共汽车秩序、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将被依法追责

《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1月29日,保定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近年来,保定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与市民公交出行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立足保定实际、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地方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做出的重要决定。据悉,《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将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全市公共交通有序健康发展有了符合地方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律保障,必将推动保定市公共交通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条例》秉持公交优先、绿色发展、安全出行的理念,共设9个章节、64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和发展定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施规范、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及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滞站、甩站、拒载、超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无故半途返回;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向乘客提供票据;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和车期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开启换气、空调设备;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遵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制定的其他行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规范。

《条例》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不得将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吵闹、斗殴;不得在车厢内饮酒、吸烟、随地吐痰、乞讨、乱扔废弃物或者向车外拋撒杂物;不得携带宠物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不得躺卧、占座、蹬踏座位;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活动。

《条例》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运营车辆;非法占用公交车专用道;在公交车站及其前后三十米范围内非法停放车辆;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运营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其他可能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的。

在随后的采访中,市公交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冬梅表示,公交公司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履职尽责,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建设品质生活之城贡献公交力量。(记者李慧英)

来源: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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