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月12日起实施
央广网长春1月10日消息(记者晁向荣)记者日前从长春市相关部门获悉,长春市将于2017年1月12日起实施《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据了解,2011年以来,长春市电梯平均每年增长3000台左右,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春市注册登记电梯为36649台。其中,乘客电梯约占8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约占10%,载货及杂物电梯约占3%。乘客电梯中,居民电梯为2万余台,其中“三无(无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住宅电梯448台。
长春市老旧电梯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底,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达到1850台。5年来,因电梯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起。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介绍,目前电梯管理还存在着多方面问题,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主体责任不落实;电梯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而是以价格为标准进行选型,难以满足居民舒适、便利、安全乘梯的需要;电梯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受住宅小区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偏低以及电梯管理费挪用等影响,容易造成电梯运行管理费用不足;电梯综合治理体系不健全。当前,电梯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但仅靠政府监管并不能解决电梯的根本问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规范。长春市目前电梯维保行业处于亚健康发展态势,维保单位低价竞争现象有所抬头;业主的公共财产意识不强;社会对电梯安全认知度不高。
为解决一系列问题,《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等,建立了电梯综合治理体系。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在第十七条中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规定了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内容涵盖了电梯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技术要求、救援措施等电视管理使用的各个方面。同时还确定了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据介绍,《办法》还确立了电梯专项经费制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办法》还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发生变更未移交档案、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值班人员不在岗、老旧及使用频率较高电梯没有增加维保次数、停用电梯未断电及设置标识和采取防护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第十八条着重规定了关于电梯运行安全、事故处理、救援等问题。为确保相关安全规定的落实,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维护单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
维护保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未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下一步,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公共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全面的安全排查,及早消除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群众使用放心。同时,开展电梯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共场所等活动,确保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安全宣传全覆盖。在第二十五条乘客守则中阐明乘坐电梯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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