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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性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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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1 10:52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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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巡视员宁一鸣介绍《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情况。记者 贺宏伟 摄 河北省妇联副主席王冬梅解读《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情况。记者 贺宏伟 摄

  性别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作为“半边天”的女性群体在现实生活中面临诸多不平等问题。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为我省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条例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招工录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通过省级立法将约谈制度法制化,为我省女性平等就业提供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将员工录用前的招聘阶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了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巡视员宁一鸣说,条例还规范了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对主体不履职的规定了相应的罚责,使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有了法律保障。“这些规定都是创制性、自主性立法。”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倡导男女平等不等于男女相同,不能混淆男女之间的差异。因此,针对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和预防性侵女童问题,条例分别作了规范,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方面教育,预防性侵犯。

  另外,条例规定,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

    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难点问题,条例首提“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概念,为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提供了遵循和依据。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平等处理权,增设了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妇女,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妇女,无房居住的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的离婚保护条款,作出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时男方应予配合的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明确家暴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进一步扩展需要强制报告、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范围,明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及救助措施于一体的“全链条”式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有效推动了国家《反家暴法》的落地实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三个注重”重要讲话精神,也为进一步增进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传播以家庭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条例明确写入家庭教育的内容,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率先确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河北省妇联副主席王冬梅指出,条例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立法,为基层妇联组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专业组织合作、进行项目化运作的工作模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通过省级立法的形式率先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予以确立,明确了在地方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进行性别评估,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使男女真正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平等受益、协调发展。条例强化了部门职责,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对失职行为处罚外,还明确了有关部门不配合妇联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与妇联组织开展促进平等、全面、可持续性发展的妇联事业息息相关,是对妇女有用、对妇联管用、对部门履职好用的地方法规。”王冬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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