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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应急生活救助每人每天不低

时间:2017-09-21 17:52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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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举办应急演练。资料片

   日前,河北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提高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

  2016年,河北省应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从2017年起,将我省灾害应急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

  2016年,河北过渡期救助标准为一般受灾群众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从2017年起,启动省级Ⅲ或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将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启动省级Ⅰ或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再加1斤口粮。

  根据标准,河北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对一季作物区延长至次年7月。

  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按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标准规定,对遇难人员家属进行抚慰,每位遇难人员家属补助2万元。

  标准还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救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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