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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川南偷挖乌木:多有专业背景 已成链条(3)

时间:2014-02-25 11:00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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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不清遭遇多头执法困境

“事实上,每根乌木的出土都会引发一系列纠纷,权属纠纷,土地赔偿纠纷,多头执法的困境等等。”王华说,其实,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乌木寻宝人挖出乌木后,大都会带来一堆纠纷,让处理人员头痛不已。

王华介绍,筠连巡司镇发现乌木后,立即引发了一大堆矛盾。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国土部门管不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森林资源不包括乌木,所以乌木也不属于林业部门管理;而是不是文物的鉴定标准为,是否是古人类活动遗留下的产物,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属于文物部门管理的范畴。最终,国土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私自挖掘的乌木进行了处理。

追责困难当事人一走留一堆麻烦

而长宁的乌木出土后,村民认为乌木不应该属于挖掘方,阻止其运走;同时,村民私自把耕地租赁他人,违反相关法规,但村民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复垦矛盾突出。

挖出的乌木归谁所有?破坏的土地谁来恢复?除了这些纠纷和矛盾外,私自挖掘乌木的法律追责问题,也难以进行。

2012年,张某在筠连县巡司镇私自挖掘乌木目的落空后,为了避免执法部门的追责,张某一走了之,毫无音讯,给当地政府留下一堆麻烦,追溯打击源头难。

宜宾乌木被挖案例

2012年4月19日,乐山人张某与宜宾筠连县巡司镇烂田口的20户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明确土地用途为挖掘乌木。

4月20日,在轰隆隆的挖掘机声中,一根根巨大的木头突然出现。经过测量,出土的乌木重约100吨,最长的有8米左右。

挖鱼塘作幌子

2013年12月中旬,宜宾长宁县桃坪乡的两个村民,在亲戚陈某的要求下,将4亩农田租用给陈某挖鱼塘搞养殖。陈某在付了4000元现金给两人后,要求两人无权干涉其经营活动。2月底,进场作业的人员挖出了2吨左右的“乌木”。

律师彭州乌木案原告代理律师:

为挖乌木破坏耕地系违法

租赁当地村民耕地挖掘乌木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挖出的乌木应该归属谁?彭州乌木案原告代理律师张敏结合彭州乌木案,阐述了他的观点。

宜宾挖掘乌木事件中,卢某和陈某与当地村民签订了租赁耕地协议,并明确村民不得干涉租赁方在耕地上的作业活动。张敏认为,村民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租赁给他人耕种,但变成以挖掘乌木为目的,实质上是一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且无任何开采手续,这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被制止和处罚。

归属土地承包者更为妥当

张敏介绍,彭州乌木案目前已中止,法院给出的原因涉及法律的适用,需要提请有权机关解释或确认。张敏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乌木收归国有缺少法律依据,归属土地承包者更为妥当,土地承包者与政府达成一致的除外。

宜宾为何多乌木?

据资料显示,早期发掘的乌木(阴沉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而宜宾地处三江交汇处正是乌木所在的核心区域。它是两千年至四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发生自然变异,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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