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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税局详解“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哪些涉税问题(4)

时间:2015-06-05 22:1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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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走出去”企业在遇到以下六种情况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如果对方国家要求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省地税局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措施,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保护好自身权益。

(尹立信、白景山、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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