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税局详解“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哪些涉税问题(2)
“走出去”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通过降低东道国(跨国公司经营国外业务所在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
1.“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税额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超过当年抵免限额的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2.“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享受优惠税率待遇。
3.“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依据税收协定规定可免于在境外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6个月或12个月等,可免于在境外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5.“走出去”企业派遣工作人员到税收协定缔约国分支机构工作的,该工作人员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并且其报酬由“走出去”企业支付,而不是由设在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该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在该缔约国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6.境外被投资企业在所在国享受的减税、免税额可以依据具体协定中税收饶让的规定,视同已按所在国国内法纳税,从“走出去”企业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同时,还制定了“非歧视待遇”条款,具体包括以下几项: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相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不应与对方国民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像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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