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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税局详解“走出去”企业应注意哪些涉税问题(3)

时间:2015-06-05 22:1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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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据调查,“走出去”的中小企业在东道国较少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原因大部分是这些企业对中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缺乏了解,不清楚税收协定的具体作用;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缺乏沟通,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企业与境外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缺乏沟通。

对此,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孙萍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前,一定要清楚地了解税收协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熟悉当地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便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要熟悉当地财务、会计规定,以便正确核算、准确计税,避免因财务、会计处理不当造成涉税风险;熟悉国际税收规范,以便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维护并争取涉税权益的最大化。如果投资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还要熟悉税收协定内容,以便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权益。要了解当地涉税公共环境,注意寻求社会各界包括政界和税务中介的涉税支持和服务;同时还要与国内税务主管机关保持常态化的联系,以便获得适时的咨询服务和涉税事务援助。

孙萍还提醒,“走出去”企业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如对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申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从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接到“走出去”企业关于解决其在东道国涉税争议的相互协商申请。为了规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实施,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对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作了规定。建议“走出去”企业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一定按办法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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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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