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原告被告均系某村村民,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法庭组织原、被告及村委会、乡政府工作人员对案涉承包地进行现场勘验,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的土地宽度相加为30米,原被告均为15米,在现场测量中原告土地宽度为16米,但被告的土地宽度为17米,两家合计土地实际宽度为33米,均超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的数值,原被告对法院勘验结果均表示认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政府部门对原被告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当时并未对承包地实地测绘落界,造成各户承包地地界线不清,范围不明。故还无法单纯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确定原、被告土地的权属范围,还需政府部门先行处理。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法院又协调村委会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了协商调解,经过调解,原被告均同意按照实际测量的33米宽度,按照一家一半的原则,各实际种植16.5米,村委会在双方协商确定的边界进行打桩标记,双方达成了调解,本案所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以案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对政府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只有土地确权后,土地权利被人侵犯,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经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深州市人民法院 马芸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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