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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法院道交纠纷审判“一堂清”

时间:2019-01-10 13:1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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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法院道交纠纷审判“一堂清”

今年受理此类案件275件,结案率96%

宣化区法院洋河南法庭(道交庭)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创新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并取得实际成效。 2016年全区受理此类案件334件,结案率95.44%;2017年全区受理此类案件375件, 结案率96.93%;2018年全区受理此类案件275件,结案率96%。  

宣化区法院的主要做法,一是成立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庭。于2016年9月将宣化区法院洋河南法庭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法庭, 对全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专业化审理。建立了专业化、高素质的审判团队,对审判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培养法官的专业特长并保持相对稳定,达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目的。 二是大力推进“道交一体化”诉前调解。 作为市中院 “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宣化区法院与公安、保险行业等部门协调对接,成立了 “宣化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大力推进“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运用。通过这个平台,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与肇事者或保险公司达成调解, 促使交通事故纠纷在诉前快速化解。三是鉴定程序前置。出台了《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人民法院诉前司法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经过三年的运行, 诉前司法鉴定工作的范围已由交通事故纠纷扩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等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 不仅有利于缓解立案压力, 更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四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五是证据当庭认定,推进庭审实质化。六是统一裁判标准,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此类案件由专业化法庭集中审理, 统一裁判标准,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项目采用统一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不因案件主办人的不同而出现判决结果的不统一。 对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在当庭向当事人阐释清楚,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七是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效率。

通过这种“一堂清”的庭审模式, 不仅提升了审判质效而且也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提升了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庭前准备工作充分,一次开庭全部审结,杜绝了以前庭后阅卷认定证据, 或者无数次开庭影响审判质效的行为; 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庭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质疑, 及时给予回应并说明理由, 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新的庭审模式,当事人只需到法院两次(立案、开庭),极大的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在庭审中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让当事人彻彻底底地明白胜诉败诉之所在, 有效防止证据认定和裁判的理由不在当庭阐释清楚, 而在庭后突袭性裁判的发生,有助于化解当事人的情绪,也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把纠纷真正化解于庭上, 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受害人或者亲属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容易情绪波动,如处理的不及时、不妥当,其波动的情绪变化不定,极易走向极端,上访、缠访更为常见。 洋河南法庭这种新的审判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情况发生,值得借鉴推广。

(一)赔偿项目法定。 此类纠纷的具体赔偿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主张和法院的判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二)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可以统一。 各赔偿项目计算依据的数额标准统一, 杜绝法官个人认识不同造成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 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判, 让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期望值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从而减少发生因当事人不理解而针对法院的过激行为。

(三)保险公司积极性高。 由于赔偿项目法定、计算标准统一、证据的证明标准统一, 使得保险公司的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增大。 在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有合理预判的前提下, 诉前调解既可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又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量。 自洋河南法庭实行新的审判方式以来,2018年截至7月, 比去年同期减少此类纠纷案件70余件。根据保险公司反馈的信息,有上百件此类纠纷案件由保险公司调解解决,未进入诉讼程序。

(四)证据相对固定。 虽然此类纠纷赔偿项目多, 且赔偿标准难以固定格式化, 但每个赔偿项目所需要的证据是相对固定的, 只要主审法官能够掌握其特点, 并了解相应的原理, 就能较好地完成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全过程,使整个庭审便捷有序。 特别是各赔偿项目所隐含的法学原理, 比如过错责任下的“过失相抵原则”、 误工费等财产损失的“差额赔偿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定型化赔偿说”以及“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等。 这些原理作为法官当庭认证的理论依据, 可以降低当事人对认证的心理障碍并提升认证的说服力。(郭洪涛、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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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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