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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医疗纠纷有了“临床路径”

时间:2018-11-08 21:2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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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医疗纠纷有了“临床路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日前,记者从市卫计委了解到,张家口市从10月1日起执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从 “医疗事故” 到 “医疗纠纷”

“较之前执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 《条例》将处理范围由 ‘事故’扩大到了‘纠纷’。”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之前张家口市执行的是2002年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面向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对事故发生前医患双方产生的矛盾及其它方面的情况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处理意见,使得医疗事故的预防较为薄弱。此次《条例》范围调整为“医疗纠纷”,并且明确指出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的概念,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医患间矛盾的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可以和医疗机构直接协商,或者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要求行政调解。医疗机构应该封存病历,第一时间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上级部门进行监管。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这时候,还可以根据鉴定结果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该负责人说。

均衡医患双方权利

“此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该负责人说,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办法》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同时,无论选择何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条例》均规定了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将预防提上法律层面

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等方式,加强事前的风险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条例》 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其中, “申请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新增渠道,首次被写入法规。《条例》引导医患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并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对于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等情况,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该负责人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记者刘柱 通讯员董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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