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新规出台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日前,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做出新规定。
据了解, 自2016年1月1日起,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智力和精神3至4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 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办法》规定每年7至9月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 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 含20人) 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记者杨连 通讯员王燕娥 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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