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出台 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唐山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出台
水质监测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刘禹彤)日前,唐山出台全新《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1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立法目的,在保证水质安全、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为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监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监测水源水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定期将监测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或者不合格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
条例明确,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保障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此外,条例明确用户享有安全、连续用水,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向城市供水单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等权利。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及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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