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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时间:2019-06-26 04:58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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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户外大型广告无主? 催告书贴出期限满即拆!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5月30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通过,并将于7月1日施行。6月24日,石家庄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明对《条例》亮点进行了举例解读。

亮点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综合执法部门出具

举例: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巡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对违法情节进行研判,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将材料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材料后,进行登记并认真核对,认为规划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善,适用法条准确,进行立案并实施处罚;认为规划部门提交的材料与处罚认定事实不符,可以函告规划部门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或自行现场勘验。

解读:陈明介绍,《条例》对执法权和处罚权进行了界定,厘清综合执法后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条例》明确,行政处罚权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行政管理,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制止,对需要行政处罚的,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有关材料;综合执法部门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核,需要进行调研核实的,应当进行调查。

亮点二

违法行为人经劝阻拒不改正将被曝光

举例:某占道商贩多次占道经营,经多次劝阻仍不改正,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其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12319户外大屏、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进行曝光;城管执法部门也可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等方式向其发送纠正错误、合法经营的短信内容;对情节严重的,如暴力抗法、威胁城管执法人员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征信系统进行记录,这会对违法行为人以后的出行、贷款以及其他行为产生约束。

解读:陈明表示,对于处罚后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或者违法设施不拆除的当事人,或者施工单位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提供施工方便的当事人将被纳入诚信体系。《条例》将诚信体系纳入法条之内,为下一步执法加诚信的执法体系建设打下很好的基础。

亮点三

执法文书送达可直接贴到无主广告上

举例: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路边竖立起未经许可的大型户外广告,影响了城市容貌。在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该广告的显著位置张贴执法文书,该送达方式从张贴法律文书之日起七日后视为送达了当事人,法律文书发生效力。

上述广告七日后仍无人认领,城管执法部门按上述方法张贴《限期拆除催告书》,要求违法设置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解读:陈明介绍,针对城市管理中一些违法行为,以前存在程序过于繁杂的问题,比如关于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送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是60日。《条例》对此进行了简化,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违法设施在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在穷尽直接、留置、邮寄、转交、委托等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当事人时,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留存证据后七日后视为送达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提高执法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四

对查封扣押物品后期处理进行了规范

举例: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由于一些违法管理相对人拒不接受处罚,对所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置之不理”,对这些物品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法律上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遇有这种情况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从公告之日起60日仍无人认领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物品不再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条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执法中因后续保管发生物品丢失、损坏而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

解读:陈明说,为规范城管执法中,对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鲜活不易保存物品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处理时影响了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对此,参照广州、海口等城市做法,《条例》规范了城管综合执法行为,填补了目前执法无据的状况。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鲜活物品带回后,通知当事人两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没有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执法部门可根据物品保存情况在两日内以不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变卖;如无法变卖,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物品销毁流程和规定,在拍照取证后销毁。

亮点五

对正在施工的违建可以停水停电

举例: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后,管理相对人仍拒不停工,城管综合执法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向供水、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筑物的物质供应和相关公共服务。各单位不履行综合执法部门告知书内容的,视情节可做为诚信记录进行记载。

解读:陈明表示,为有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是一些恶意违法建设者,拒不服从行政管理,使违法建设在一片责停中“长高长大”,而执法部门制止手段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亮点六

执法队员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标识

解读:城管综合执法队员必须举止文明、规范,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使用执法文书时,应当使用由市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规定的制式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的文本要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在符合相关法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适度简化,方便一线队员应用,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亮点七

消除以罚款为目的的“创收渠道”

对综合执法机构的人、财、物做出指导性规定,有利于不同层级的执法队伍建设及相关经费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从人、财、物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立保障机制,使城管队员执法装备得到保障,同时也解决了以罚款为目的作为“创收渠道”的问题。

其他

另外,《条例》还对执法过错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部门协作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以及综合执法队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规定了法律上的责任。(燕都融媒体记者李会嫔)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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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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