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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4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7-03-30 21:21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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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崔丽娜 记者贾楠)近日,从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结合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需求的实际,石家庄对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规范受理资料。调整后的政策自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进行审核。

石家庄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保障申请政策与以前相比主要的变化有: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单身申请人原来不核算父母的房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政策方面,由“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具有市区户口满1年”;由“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调整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关于新就业职工申请政策方面,由“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未满8年”调整为“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由“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租支付能力”调整为“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申请人没有养老保险缴存限制”调整为要求“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策方面,由“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调整为“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由“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租支付能力”调整为“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调整为“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申请住房保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允许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石家庄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都设有专门受理窗口,有需求的家庭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提醒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公共保障房不允许转租、转借,一经发现有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将立即收回房屋,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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