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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将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

时间:2018-01-05 13:5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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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培训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实施细则(2017一2018年)的通知》(冀卫办疾控〔2017〕14号),要求在河北省范围内,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所有受种者可享受该保险服务。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基础保险的承保、出单、理赔及后续服务,实施本保险相关病例补偿工作。

基础保险补偿范围为在河北省范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第一类疫苗后,发生死亡、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者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1日颁布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属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尚未获得一次性的病例;2017年已按照原《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冀卫〔2012〕10号)获得补偿的病例,依据本项目补偿标准重新核算。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经济年鉴》为准;按照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日期的上一年度),最长补偿15年。

因预方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以及对于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按不同损伤程度的伤残等级,补偿系数为1~0.1,最长补偿22年。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其他不同程度损害的,按照通知要求赔偿。(记者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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