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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最严烟花爆竹禁放令自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1-05 13:5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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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廊坊市公安局获悉,《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2月26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场所

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文物保护单位;

重要军事区域;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安全燃放要求

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不得影响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经由道路、铁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民可举报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烟花爆竹等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燃区域、场所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还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处罚。(记者李新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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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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