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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低标高结,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7-05-05 17:27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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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9时至11时,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501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孩子一岁多,父母离婚,抚养权归谁?

市民毛女士:我和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最终选择离婚,但是我们的孩子刚一岁多,我和他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能支持我吗?

律师解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像你们这种情况,应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超市低标高结,消费者如何维权?

市民朱先生:我在超市看到某品牌牛奶在搞促销,48元一箱,觉得很划算,便买了一箱。可结完账,一看收银小票,却发现实际价格变成了60元。我随即与超市工作人员理论,希望得到一个合理解释,但未能如愿。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一旦消费者遭遇“低标高结”并提出投诉,商家必须主动自证清白,如能拿出确凿的依据,证明自己纯属“无心之过”,就应及时道歉,退还差价,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如果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自圆其说”,那么消费者有理由怀疑商家是“明知故犯”。 所以,您在购物时要看清商家促销手段,比较广告促销价格、价签标示价格和结账价格,发现有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行为,应保留购物时货架标签、小票等证据,并向物价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以格式合同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是否有效?

市民王女士:我在某美发店办理了一张美发VIP卡,回家后发现卡片的背面写着:本美发店对卡片的使用拥有唯一解释权,一切以美发店的解释为准。我认为卡片后面的这段文字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于是去找美发店交涉,但是美发店以这是格式合同统一样本为由拒绝交涉,并声称此条款是有效的。请问,美发店以格式合同这种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美发店以格式合同这种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美发店的说辞不成立,其以格式合同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您不利的规定是无效的。

(本报记者 刘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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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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