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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7-03-30 21:22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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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市民周先生:2009年,朋友李某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万元。李某承诺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因各种原因李某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我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共计12万余元?

律师解答:本案中,周先生之所以要求李某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否则无效,“利滚利”就属此类。

地下室包含在房价内吗?

市民李先生:2015年3月,我和某置业公司及一小区业主毛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定金2万元。然而,我后来发现,毛某出售的房屋有地下室,但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合同中的“地下室”划去了。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该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并存约定了两种意思相反的条款,即第三条约定“地下室(此房如原有地下室为前提)等已包含在房款内,不再另行结算”,第八条又约定“地下室不包含在房价内”(此处“地下室”已划去)。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依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本案中,合同第八条系非格式条款,应依此认定。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筑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作为地上部分的房屋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都有成为物权客体的资格,可以对它们单独行使权利而不涉及对方。

就本案来说,毛某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涉案房屋时亦未附带地下室,而是另行购买。商品房买卖非一般商品买卖,涉案房屋与所配备的地下室并非主从关系,不适用主物和从物的法律规定。

开车低头看短信撞死人是否负全责?

市民张先生:2014年9月18日9时30分许,我驾驶轿车沿某县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一小客车停车场南门时,突然来了一条短信,我一边驾驶车辆一边拿手机查看,撞上了驾驶三轮车的吴某,我立即拨打了120。待120救护车拉走吴某,我报完保险后离开现场,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我所驾驶的车辆虽然上了交强险,但并没有按期检验。交警认定我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这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条例》等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属于免赔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被确定逃逸,商业险是不能予以赔付的。

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将交通逃逸、酒后等列为免赔责任范围,因此,在交强险中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本报记者 高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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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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