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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进一步规范高中教育收费行为

时间:2019-07-18 11:1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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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衡水市发改委向全市各高中学校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提醒告诫函》,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高中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规范公办高中收费行为

提醒告诫函要求全市各公办高中学校,严格依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突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因转学、退学需退还所交纳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应退费用。

严格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和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非营利性原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规范民办高中收费行为

对于民办高中学校,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及专科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

民办学校除了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在校住宿学生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短期培训除外),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乱收费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对不按规定收费的学校,市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后将责成改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张洪宁)


来源:衡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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