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2018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按照预算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提出《2018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预算法》和《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18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市级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因债务收入增加183974万元,调入资金减少16713万元,市级一般公共收入预算调增167261万元,相应市级一般公共支出预算调增167261万元,由此,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分别由1911698万元调增至2078959万元。
市本级因债务收入增加、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初项目不能执行完毕回收资金等,市本级一般公共支出预算调增8203万元,调整后的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583078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因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减少77300万元,债务收入增加159700万元,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调增82400万元,相应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调增82400万元。由此,市级政府性基金总收支预算分别由691280万元调增至773680万元。其中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调增8500万元,调整为438584万元。
二、高新区、滨湖新区预算调整情况
(一)高新区预算调整情况
因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933万元,一般公共收入预算由114635万元调整为123568万元,相应一般公共支出预算由114635万元调整为123568万元,并安排支出预算。
因政府债券收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增加4883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由27058万元调整为75891万元,相应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由27058万元调整为75891万元,并安排支出预算。
(二)滨湖新区预算调整情况
因专项债券资金增加2270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由145500万元调整为168200万元,相应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由145500万元调整为168200万元,并安排支出预算。
三、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交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此次预算调整方案可行。财经委员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8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建议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强化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强化预算约束力,减少预算执行中项目调整,加快支出进度,继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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