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设销售场所予以关闭
我市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设销售场所予以关闭
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
记者从12日召开的全市房产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获悉,《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将加强对全市房地产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的有效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
《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严管房地产销售全过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所有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监管范围,从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开始,对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实行全程监管,保障百姓购买正规合规合法住房。
其中,对未取得土地或规划手续就开始违法销售的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后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部门,涉嫌刑事违法的由辖区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震慑。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城市展厅等)的,由辖区政府住建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关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销售场所,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
对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提前违规销售的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辖区政府住建部门要通过责令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方式严肃处理,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铁腕治违,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杜绝提前违规销售,营造合法销售的市场氛围。
对部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房地产项目,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进行宣传展示的违法行为。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应及时将相关审批信息在网上公示,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开盘日进行联合监控,通过金融部门技术手段等方式,对项目销售账目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有预售许可日之前入账的,按违规销售当场严肃处理。对不予配合的企业,由辖区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房地产交易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我市加大了联合惩戒力度,明确要求区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同时要求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加快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办理资质及各类审批手续上予以限制,并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有效震慑。(记者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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