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警严查电动四轮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15日,记者从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根据《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四轮机动车治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交警支队将加大力度,严格治理电动四轮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据介绍,在通告有效期内(截止2017年底),为进一步优化市区交通环境,对电动四轮机动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扣一起,处罚一起。
电动四轮机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规定,该《通告》就电动四轮机动车行驶有关事宜做了明确界定:
电动四轮机动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机动车牌证。未取得合法牌证或者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取得合法牌证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C1或C2驾驶证,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
《通告》明确了相关罚则:无证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95条第一款之规定,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机动车,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无牌电动四轮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第90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一项之规定,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暂扣机动车。(记者秦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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