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0年8月28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着手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例》列入今年正式审议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深入县区和市直单位多次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制度设计坚持村民主体、地域特色明确了责任划分,强化村容村貌的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乡共享,加强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村庄美化绿化、田园风光、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农村改厕及村庄绿化、清洁农业等生态环境建设。
这个《条例》是承德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关于农村方面的立法,也是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第一个主导立法的事项,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立法质量。《条例》的制定,对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科学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法治的形式全面提升乡村综合管理水平,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设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的现代化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陈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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