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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发布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时间:2019-03-25 10:29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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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发布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市民擦亮眼小心消费那些“坑”

去年,承德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共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513件,成功调解1381件,处结率为91.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7517元。记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梳理,整理出比较典型的十大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

协议未说精装修 强制交易无效力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消费者在双滦区某房地产公司定购一套房屋总价为107万元的房屋,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5万元。之后,消费者按照合同期限交纳房屋首付款时,又被公司工作人员告知需签订委托寻找第三方装修单位确认书,并且需要再交精装修款25万元。消费者当场拒绝了签订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定金5万元。而经营者称购房协议已签,并要求在期限之内赶紧交齐首付款和精装修款,否则定金5万元不退。

经双滦区消协调解,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当面向消费者表示歉意,无条件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定金5万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了格式合同的问题,购房协议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提供给消费者的,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那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这个角度分析,开发商未就房屋装修费用等事宜在签订购房协议中履现,也未对购房合同中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予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先交定金后设定附加条件签订补充协议需征得消费者认可同意,否则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并涉嫌强制交易。”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购买东西“A”回家变成“C”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刘女士在平泉某电器商场分别购买一个空调和一套烟灶,在安装后发现与当初意向购买的颜色、型号不符。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原型号新机或退补差价并对其予以合理补偿,遭到商家拒绝。

经过调解,经销商同意为刘女士办理空调退货手续,并额外补偿刘女士现金1万元。同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灶,原灶继续留给消费者使用。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本案中,尽管商场的行为可能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性,但消费者所购买的两件产品,商家均未按当初消费者要求的型号提供商品,这一事实清楚。

网上预订无故取消 消协协调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刘女士在双桥区某酒店的微信公众号上订购了10月3日和10月4日的房间,当时已显示确认订购成功。临近入住时间,公众号却在未经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订单,称之前房价太低,要涨价,导致消费者无法按原价格订购房间,因正值旅游高峰期,其他酒店房间也无法预订。

经调解,酒店方为消费者刘女士按照之前的订单价格正常入住酒店并提供相应服务。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购买食用菌原料 变色有异味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宽城农民彭先生通过经销商张某购进了32吨、总价款近5万元的食用菌种植生产原料,用于创办食用菌生产基地。随后,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一些食用菌种植原料已变色且有异味。

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调换、补足新鲜食用菌数量19吨,往返运费由经营者负责,并一次性赔偿延误生产造成的直接损失6000元,共计为彭先生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快递新鲜板栗无故失踪

案情简介:

兴隆县的杨先生通过速递公司向新疆的朋友邮寄190斤新鲜板栗,速递公司承诺最迟一周内就可送达。事后,杨先生通过速递单查询显示物品已送达签收,但朋友并未收到快递运送板栗。杨先生多次找到速递公司查找货品下落,但一直查无结果。

经过多次协调,经营者速递公司向杨先生一次性补偿板票款及运费共计2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婚宴押金想退遭拒绝

案情简介:

2018年7,承德县任先生通过婚庆公司在承德县某饭店交了1000元押金,要在11月16日办理婚礼时使用,后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想使用了并想要回押金,遭到经营者拒绝。

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抵顶600元餐费。

案例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水上漂流意外擦伤 厘清责任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鲍女士带着自家孩子到隆化县某水上乐园游玩,在水上漂流项目中孩子大腿右侧擦伤。鲍女士认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找到经营者寻求赔偿,可是经营者只愿意支付医药费一百元。

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一次性餐具仍收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围场消费者孙女士和朋友在朝阳湾镇一家饭店用餐,结账时发现账单上写有“餐具一套一元”。消费者孙女士认为饭店收取餐具费没有依据,拒绝付款。饭店认为,消费者孙女士使用了本店的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应该付费,双方发生争执。

最终,饭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不再向消费者孙女士收取餐具费,并向孙女士道歉。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搭收餐具费行为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造成事实上的侵害,其行为违背了《消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老年人轻信保健品可治病

案情简介:

双桥区80多岁的周老先生身体多病,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某保健品工作室,工作人员介绍说店里的一款保健品可以治疗周先生的病。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周先生共消费28800元购买保健品,吃了5个半月以后,不但没治好以前的病,反而又添了头晕、耳鸣、心悸、失眠的症状,这才意识到有问题。

最终,商家给消费者还未服用的保健品进行了退款,共计22000元,并赔偿其2000元。

案例评析: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问题是现在很多家庭遇到的一个难题。很多商家通过免费发放小礼品、夸大宣传产品的保健功效、对老人嘘寒问暖等方法诱骗老年人进行消费。”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其宣传,勿贪图小便宜,相信正规医院和医生的治疗方案。”

报名未成功 驾校退费难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郑女士在某驾校报名考驾驶证当场交付了2800元学费。因郑女士是外地人但在平泉已连续居住了两年,其从当地派出所开了一个证明,咨询驾校可不可以报名,驾校当时给出的答复是可以。结果在录入过程中,微机不能通过,报名失败。随后,工作人员承诺可以帮助郑女士想办法再试试,但一直没有结果。郑女士向校方提出退款。校方表示要扣缴495元费用后,方可退还余款。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校方扣除300元费用,退还消费者2500元学费。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记者袁雪梅 通讯员吴建辉、芦亮、刘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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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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