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20年10月23日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九章64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调度中心、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备以及加气(油)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充电站(桩)等相关设施。
《条例》明确,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科学规划线网布局,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同时,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交专用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设立逆向公交专用道,保证公共汽车的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步行街,允许公共汽车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期限为六年至十二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范围、条件、时段、标准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还明确,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使用节能环保、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车辆,提供社区公交、定制公交、夜间公交、学生专线、游览专线、共享巴士等多样化服务。(记者田莉 通讯员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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